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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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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全國性運動會及團體與個人項目之定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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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、第四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全國性運動會,以下列賽會為限:(1)全國運動會(2)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(3)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(4)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大專運動聯賽或中學運動聯賽(5)前四款運動會或運動聯賽之前身,經本辦法第七條審議會認定之相當等級賽會。換言之,若所提送非上開之競賽成績(如:全民運動會、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、各該運動種類舉辦總統盃、中正盃、市長盃之錦標賽、升學指定盃賽等),皆不符合規定;另有關團體項目定義為棒球、排球、壘球、籃球、手球、足球、橄欖球、田徑接力賽...等,而個人項目定義為柔道、空手道、羽球、游泳…等,如有相關團體或個人項目之認定,最終係由審定會議討論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