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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
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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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申請者所提「在職證明」、「服務證明」、「考績證明」等相關證明,開立單位之規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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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係指由學校人事權責單位(人事室)開立之證明,惟由學校學務處、教務處或其他處室開立之證明,則不予採計;另所提之證明,皆應具該校人事權責單位(人事室)發文字號、學校關防、該校校長簽名章,並於備註處註記現職(職務)說明;另考績證明應獨立年度開立,如合併年度開立或合併於其他相關證明,則不予採計。
- 如所提之服務證明或在職證明,係由服務學校單位所開立聘書,不能視為服務證明或在職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