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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
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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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於「全國運動會(全運會)」指導證明及指導選手身分規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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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針對於任職期間指導選手獲得全國運動會(全運會)成績認定,可參酌下2情形:
1. 以選手過去之績效採認全國運動會(全運會)成績。
2. 所附全國運動會(全運會)之選手身分,應為高中或大專學生身分,並於申請審定時,隨其檢附證明由該教練所指導(隸屬關係)。
二、如所附指導選手成就賽事(會)為「全國運動會(全運會)」之成就時,應隨其檢附「指導證明」以佐所提指導選手,係於「擔任各級學校代表隊教練期間之指導選手,非僅掛名而未行指導之實」。
三、前開所附「指導證明」應由獲獎學生實際指導教練所屬服務單位(學校)函文該名實際指導教練,其函應具學校發文字號、學校關防、校長簽名章,且內容敘明獲獎選手姓名、獲獎項目、實際指導教練姓名、實際指導期間等相關資訊,以佐獲獎學生係為「任職期間,擔任該校運動代表隊教練期間,所指導之選手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