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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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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申請資格所述之「直轄市、縣(市)級以上」賽事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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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現行審定辦法所述「直轄市、縣(市)級以上之比賽」,係指各該申請者所附秩序冊、成績證明等,其主辦單位應載明為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各直轄市、縣(市)之各局、處等,屬審定辦法所述「直轄市、縣(市)級以上」之賽事。
2.惟衡酌現行各特定體育團體所辦全國性錦標(盃)賽事情形後,除原所認列之原則外並增列,如該全國性錦標(盃)賽係由各特定體育團體所辦之全國性錦標(盃)賽,則也符合資格所述「直轄市、縣(市)級」以上之賽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