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
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
網路申請系統
有關申請資格所述「擔任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連續三年以」之「連續三年」認定基準
點閱數:56
一、申請資格所述「擔任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連續三年」,係指獲聘擔任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起,而連續從事教練工作滿(達)三年以上者,然衡酌現行各所學校聘任之情事,如兩者期間中斷於暑(寒)假期間者,可視為「連續」。
二、若因服役而中斷者,如所附年資證明文件,前後合計經確已滿(達)擔任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工作連續三年以上者,爰可採認之。